索 引 号 | 11610527Q-2019-000234 | 成文日期 | 2019-10-18 |
發布機構 | 白水縣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 | 2019-10-18 |
名 稱 | 白水縣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水縣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文 號 | 白政辦發〔2019〕79號 | 主 题 词 | 白水县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 目标考核办法 的通知 |
各鎮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现将《白水縣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縣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
白水縣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陝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陝政辦發〔2018〕44號)、《渭南市縣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渭政辦發〔2018〕139號)》等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鎮政府、城關街道辦(以下簡稱鎮(辦))對《白水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准農田建設任務負責,鎮長(主任)爲第一責任人。縣政府與各鎮(辦)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每年簽訂一次。
第三條 縣政府對各鎮(辦)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縣發改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水務局、縣統計局(以下統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考核部門根據市考核部門下達的考核指標,結合《規劃》確定的相關指標和補充耕地、生態退耕、災毀耕地等實際情況,對各鎮(辦)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提出考核指標建議,經縣政府批准後下達各鎮(辦),作爲鎮(辦)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五條 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以耕地占補平衡、高標准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爲基礎,進行綜合評價。
考核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准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六條 考核的主要依據是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確認的各鎮(辦)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
各鎮(辦)政府要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等情況的動態監測,對自查報告及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合法性負責。考核部門利用相關技術手段,采用抽樣調查等方法進行核查。
第七條 各鎮(辦)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要按照重點突出、獎懲並重的要求,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的原則開展,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采取百分制,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評價。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按上級考核部門制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執行。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條 各鎮(辦)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考核部門年度自查要求,每年3一4月上旬自行組織年度自查,4月下旬向考核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自查報告。
第九條 考核部門根據各鎮(辦)政府自查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向各縣政府通報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並將自查和督查情況納入各鎮(辦)政府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條 自2016年起,每五年爲一個規劃期,由考核部門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組織開展1次期中檢查。
第十一條 在期中檢查年,各鎮(辦)政府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考核部門期中檢查相關要求,于4月上旬完成期中自查,並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鎮(辦)進行實地抽查。
第十二條 期中檢查結果以縣級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情況爲依據,進行評分排序、綜合評價。由考核部門形成期中檢查報告,向鎮(辦)通報,並上報縣政府。期中檢查結果作爲鎮(辦)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重要依據。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條 縣政府組織考核部門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期末考核,對規劃期內各鎮(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四條 各鎮(辦)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考核部門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4月上旬,對規劃期內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並向縣政府報送自查報告,同時抄送考核部門,考核部門對各鎮(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 期末考核結果根據鎮(辦)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鎮(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評分排序、綜合評價,由考核部門于規劃期結束後次年7月底前形成期末考核報告,並報送縣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條 縣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各鎮(辦)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鎮(辦)給予通報表揚;縣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給予適當傾斜。考核中發現存在突出問題的鎮(辦)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七條 鎮(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爲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重要內容。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縣委組織部、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作爲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産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